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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瑞律网整理发布 62°c 2023-08-11
导读: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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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解答:

在有关部门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产品目录进行规范之前,公安、司法机关不宜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就将其认定为犯罪。

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而且需要主观上对此存在明知。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明确依据,驾驶人主观上也不可能明知所驾驶超标电动车为机动车的前提下,不能轻易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为危险驾驶罪。

律师补充:

司法认定中,对于汽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对犯罪的认识也存在认定不一。

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不能适用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不能适用其他罪名进行规制。根据行为人醉驾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如下处理:第一,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也没造成较大的危险或者只是对他人造成轻微伤,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按照民事行为处理;第二,如果造成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但并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考虑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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