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部门和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比如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要满足主体条件、目的条件和权限条件。
网友咨询: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哪个部门
律师解答: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依照这一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拘留决定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因此这一规定也就赋予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不缴纳罚款时的执行权。
律师补充: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包括如下条件:
1.主体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目的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
3.权限条件。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使职权,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不包括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