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在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举证?
律师解答:
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案件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基本的原则。对于原告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一)证明借贷合同、借贷承诺生效的信函或电子信函;
(二)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三)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借贷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律师补充: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