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c 2023-08-11
导读: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网友咨询: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律师解答: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瑞律网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网友咨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解答: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融资融券的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四)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