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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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
律师解答: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要判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究竟是正当行使还是滥用权利,需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考虑,后者同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滥用行为”。
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宿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确认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受诉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该案件为共同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移送给共同管辖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