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1、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具有合法性;
2、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债权人产生损害;
3、债务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属于到期状态;
4、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债务人人身专属性权利。
这里的专属性权利是指那些根据抚养、赡养、继承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退休金、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的请求权利。
律师补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
(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