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网友咨询: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什么条款?
律师解答: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补充: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有:
(一)共性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特性材料:如果是签订合同办理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如果是遗嘱确定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