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债不收,又欠钱不还,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替债务人追偿欠款吗?
网友咨询:
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是否可以替他收债?
律师解答: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律师补充: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必须已到清偿期,或者虽未到期,但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需拥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对于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从权利,债务人应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