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需要进行某一物品的生产时,可以选择合适的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人要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违约的纠纷是比较多的,那么承揽合同中可发生留置权的情况有什么?
网友咨询:
承揽合同中哪些情形下可以发生留置权
律师解答:
承揽合同中可发生留置权的情况如下:
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
2.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
3.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
律师补充: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