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并不能否定父母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在(2018)粤0605民初17321号案件中,原告现在年龄已达7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也没有社会养老保险,且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成年子女进行赡养;两被告认为原告有多套房屋,但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另外,两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故其无需支付赡养费,但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在(2021)鲁0685民初2224号,被告系原告之子,双方共同生活至被告13岁时被告因父母离婚而跟随母亲生活,之后原告未再履行抚养义务。现原告已64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来源:方济律闻 作者:贺恒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