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律师补充: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书原件份数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总数再加一份提交;
(二)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三)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经核对无误的清晰的复印件;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总数一致。
(四)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