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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爱宠竟为“重病狗”,商家需不需要承担医疗费

瑞律网整理发布 36°c 2023-08-10
导读: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购物平台逐渐成为了大众消费的主战场。除了购买生活用品外,许多年轻人甚至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活体宠物,由此产生的涉宠物买卖的纠纷也不断涌现。网友咨询:网购爱宠竟为“重病狗”,商家需不需要承担医疗费?律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购物平台逐渐成为了大众消费的主战场。除了购买生活用品外,许多年轻人甚至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活体宠物,由此产生的涉宠物买卖的纠纷也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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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网购爱宠竟为“重病狗”,商家需不需要承担医疗费?

律师解答:

商家应赔偿医药费。

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宠物买卖过程中,经营者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交付健康宠物犬。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在出卖前履行对宠物的检验检疫义务,并办理检疫证明。收货后发现小狗出现病症,属商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由此造成买家损失的,由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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