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为2016年其亲笔立下“我的院西、东屋留给儿小郭、儿媳杨某,沁水的新房留给现任妻子云姨”的自书遗嘱,一份为2018年妻子云姨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立下的“分给我们的东屋,我和妻子云姨共同买的西屋的所有权,我走后都归我妻子云姨所有”的代书遗嘱。郭某去世后,儿媳与婆婆云姨因房产产生争执,遂诉至法院。那么两份遗嘱,法院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郭某2016年所立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签名和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而2018年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云姨代书,且作为见证人之一,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要件。
因此,郭某的自书遗嘱有效,代书遗嘱无效。因小郭先于郭某去世,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位于祖房的东、西屋,门外厨房,西北厨房归杨凤及其两子所有,沁水新房归云姨所有。
如果两份遗嘱都有效的,郭某财产如何继承?
我国《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郭某的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如果两份遗嘱都满足有效要件的,应按照后一份的代书遗嘱进行遗产分割。
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三)必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提醒大家,公民私有财产的遗嘱继承对家庭和谐来说是一份保障,但是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因遗嘱无效而产生日后的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