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那么商标权终止有哪些条件呢?
网友咨询: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二)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三)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四)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五)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六)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律师补充:
商标权人有哪些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其法律状比较稳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可信度比较高。 而且,具备法律稳定性的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