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证券投资 >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有哪些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有哪些

瑞律网整理发布 45°c 2023-08-08
导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要遵守的规定是非常多的,而近日我国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那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有什么?网友咨询: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有哪些律师解答: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要遵守的规定是非常多的,而近日我国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那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有什么?

瑞律网

网友咨询: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有哪些

律师解答: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从业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