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乙的父亲唐某甲在其10岁时与秦某登记结婚,二人共同抚养唐某乙至其独立生活。唐某乙成年后与邹某甲结为夫妻,生育儿子邹某乙。之后唐某甲与秦某协议离婚。某天唐某乙与父亲唐某甲在同一事故中身亡。邹某甲与邹某乙认为秦某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唐某乙的全部遗产由邹某甲、邹某乙继承。最终法院判决秦某继承唐某乙遗产的20%,其余遗产部分由邹某甲和邹某乙继承。
一般来说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随之解除,自然谈不上继承权的问题,但是,本案中的秦某与唐某乙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虽然秦某已经与唐某甲离婚,但是与唐某乙的关系并未解除;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该法所称父母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此外,《民法典》规定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秦某对唐某乙尽了抚养义务,理应依据抚养教育的程度享有继承对方相应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2条有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秦某与唐某甲结婚时唐某乙尚未成年,并共同将唐某乙抚养至独立生活,秦某与唐某乙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自然解除,因此秦某仍系唐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具体继承份额,综合秦某抚养唐某乙的具体年限及居住生活情况等因素,最终依法确认秦某继承唐某乙遗产的20%,其余遗产部分由邹某甲和邹某乙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