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应是一件美好而神圣的事,双方应对彼此产生信任,也应对彼此的生活情况具有一定的了解。但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了自己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另一方能否撤销婚姻关系?
网友咨询: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姻是否可撤销?
律师解答:
精神疾病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律师补充: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