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愈演愈烈,究其根本,一则是患者及家属医学知识的欠缺和伤心激动下的不理智,二来就是确实存在义务人员的过失。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可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侵权损害四类:
1、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所致,
2、现代企业、动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企业、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负的危险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
3、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应依社会公平观念分担责任。
4、侵权损害决定了归责原因有过错、违背了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利益的义务、公平观念,与此相应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一个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可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无一遗漏地得以解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