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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交换吗

瑞律网整理发布 28°c 2023-08-07
导读: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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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交换吗?

律师解答

可以互换,但有前提。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初衷和宅基地土地流转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换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换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2、宅基地使用权交换不得出于牟利目的。

3、宅基地使用权交换后不得改变其法定用途。

律师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农民集体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其基本功能是保障集体成员基本居住需要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当前法律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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