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与王某婚后同王某的父母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后该屋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某、王某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安置房,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拆迁后李某与王某离婚,因B处房屋已经售出,李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分割A处安置房屋。法院审理后判决:王父等人将A处房屋交由李某居住使用。
农村村民结婚后,女方户口迁入配偶所在村集体,所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对于拆迁安置房离婚如何分配?如果是婚前已就个人房屋拆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婚后取得了拆迁安置房,那么该房屋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内双方对房屋有共同加盖行为,婚内与第三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者是根据家庭安置人数取得拆迁安置房,那么,即使宅基地使用权及加盖前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拆迁安置房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中,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某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农村村民结婚后,女方户口迁入配偶所在村集体,所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对于拆迁安置房离婚如何分配?
如果是婚前已就个人房屋拆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婚后取得了拆迁安置房,那么该房屋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内双方对房屋有共同加盖行为,婚内与第三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者是根据家庭安置人数取得拆迁安置房,那么,即使宅基地使用权及加盖前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拆迁安置房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