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60岁男子赵某某到医院就诊时,未按规定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硬要进入医院,在岗护士邓某某对其进行解释和劝导,但赵某某拒不接受,并辱骂、殴打邓某某,致使邓某某脸部受伤。经杨陵公安分局研究决定,依法对赵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掌掴护士受什么处罚?
赵某某的行为就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而有故意伤害行为的,是必然会受到治安处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才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所以对于60岁的赵某某,是完全可以正常进行拘留处罚的。
最终警方依法对赵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如何赔偿受伤的护士?
赵某某这种故意伤害行为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所以他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给予受害人邓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