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男子韦某入赘王某家成为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长期居住,2人育有一儿一女。村里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村小组开会决定韦某及子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协商遭拒后,韦某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村小组支付韦某及子女征地补偿款40万元。
上门女婿有权得到征地补偿款吗?
村民自治具有法律限度,不能和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不能剥夺或减少村民收益分配和福利待遇。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本案中韦某满足户口已迁入配偶的村组织及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等条件,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韦某与王某的婚生子女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的能力,且其出生后户籍随父母登记在村民小组处,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村民小组应支付韦余及其子女土地补偿款。村民小组以村规民约为依据,拒绝给韦某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签订征地补偿的注意事项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次,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要注意:
1、看好签订的双方是谁,不要和村委会签,一般都是和镇政府或街道办签;
2、凡是没有双方的空白协议都不能签字;
3、合同上一定要把补偿多少面积、位置、多少钱、多长时间回迁等都要写得明明白白,千万不要怕麻烦,以免过后出现混乱,蒙受损失。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