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网友咨询:
房屋被征收,居住权人能得到补偿吗?
律师解答:
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居住权人作为居住权的主体,权利人和其家庭成员必然在此生活,否则居住权的设立将毫无意义。当遇到拆迁时,居住权人及其家庭成员受此影响必须进行搬迁和临时过渡,那么该部分补偿权益理所当然要给到居住权人而不是所有权人。
为了让被征收人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配合政府的工作,尽快签约腾房,市、县级政府会制定的补助和奖励。而居住权人作为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其配合程度对政府的征收拆迁工作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居住权人可以获得该奖励的一部分,具体比例和数额需要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进行商定。
居住权的设立之初就是为了确保居住权人在一段时间内能有一个稳定的住所,而政府的征收行为打破了当初的设定。所以,被征收人应当与居住权人共同选定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来确保居住权人后续的居住权利,当然,居住权人可以主动放弃居住权,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之后,居住权消灭。
律师补充: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言之,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一点,即在别人的房子里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