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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抢劫银行,二十年后嫌犯落网,还能判刑吗

瑞律网整理发布 65°c 2023-08-02
导读:2002年8月1日,一年轻男子走进位于上海杨浦区殷行路的工农邮政储蓄所,在假意办理储蓄登记时,翻入柜台内持刀逼退营业员,劫取10万元现金后逃走。今年8月14日此嫌犯沈某终于被抓,据沈某交代,当初是因结婚生子导致手头拮据才抢劫的。本案中,对于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2002年8月1日,一年轻男子走进位于上海杨浦区殷行路的工农邮政储蓄所,在假意办理储蓄登记时,翻入柜台内持刀逼退营业员,劫取10万元现金后逃走。今年8月14日此嫌犯沈某终于被抓,据沈某交代,当初是因结婚生子导致手头拮据才抢劫的。本案中,对于沈某当初抢劫的十万元是要全额予以退赔的,同时对于由这十万元产生的利息沈某也是需要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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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抢劫银行会被判处什么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构成抢劫罪的,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沈某就是抢劫的银行,而且抢劫数额巨大,所以对于沈某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范围内确定刑期;具体来说,由于沈某存在两个加重处罚情形,所以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被定格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是否会超过追诉时效呢?

答案是不会。对于此案,由于案发后警方就已经立案处理了,而且二十年里警方一直没有放弃追查此案,所以此案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所以即使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仍然可以继续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本案中的沈某不但构成抢劫罪,而且他还抢劫数额巨大,而抢劫数额巨大的是属于抢劫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的,同时其抢劫银行的情形也属于应该被加重处罚的情形;在同时具备两个加重处罚情形的情况下,沈某是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被顶格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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