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法处理网络侵权的方式是被侵权人跟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对自己的侵权行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网络性。在这种侵权行为中,网络是各种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体、工具和场所。
2.全球性。侵权主体可以是全球性的侵权客体也可以是全球性的。
3.漫延性。
4.非身体性。非身体性是指网络侵权行为在侵害人身权时,只会造成对被侵害人精神上、隐私权上、名誉上等的侵害,一般不会造成对身体上的直接侵害。
5.智力性。瑞律(www.ruilaw.cn)提醒您,智力性主要是指要能利用网络来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首先必须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具备娴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6.复杂性。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为司法机关解决这类纠纷案设置了许多障碍。
7.公共性。由于网络侵权通过网络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网络侵权也必然具有公共性。
诉讼时效期限一般是三年;期限起算时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人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