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滞纳金不可以减免,如果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取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取暖费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税款与滞纳天数的乘积的0.05%。晚交滞纳金达到一定的时间根据各地的标准会按一定比率进行加收滞纳金。
取暖费滞纳金不可以减免。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取暖费滞纳金计算标准如下:
1.滞纳金=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税款*滞纳天数*0.05%
2.晚交六个月要加收滞纳金90%;晚交五个月加收滞纳金75%;晚缴费四个月加收滞纳金60%。需要注意各地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数额建议您咨询当地物价局或者热力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取暖费滞纳金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但总的取暖费滞纳金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用热户应在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供热采暖费的2%。瑞律提醒您,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