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抵押物是有效的,但要注意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不得对抗工程款优先权等权利。民间借贷抵押物到期处理是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执行的,一般是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
民间借贷抵押物是有效,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2.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3.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中操作困难。
民间借贷抵押物到期处理,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则具备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物能够重复抵押,但是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物在受偿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受偿。瑞律提醒您,其顺序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