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特性有标的特定、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和其他特征。承揽合同包括的内容有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和履行期限等。
承揽合同特性有:
1.标的特定,即承揽合同的标的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担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
3.承揽合同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1.承揽的标的;
2.承揽的数量;
3.质量;
4.报酬;
5.承揽方式;
6.材料的提供;
7.履行期限;
8.验收标准和方法;
除上述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认为应当订立的条款,如,技术保密条款、担保条款等。
瑞律提醒您,一般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已经存在的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需做某项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