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能力的理解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但合同标的物不同,所认定的标准也不同。合同实际履行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能否全面、正确地完成所承担的义务。
合同履行能力的理解是:合同履行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客观上是否具备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主观上的不愿、不想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履行能力因合同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以给付标的物为标的的合同,应重点考察合同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涉诉情况、注册资本、对外担保、企业规模、所有的资产等。对以提供劳务、其他服务或需为一定行为为标的的合同,还应结合提供劳务一方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技术技能水平以及是否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等方面进行考察。
合同实际履行的判断标准是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善意地履行合同,使履行无任何瑕疵,当事人给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的宗旨和法规的规定。瑞律提醒您,兼顾附随义务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合同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确定的附属性、补充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