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是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等。格式条款冲突时的处理方式是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为准。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是: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格式条款冲突时应该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为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一般有效。但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瑞律提醒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