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合同自动解除的条件是达到双方约定解除的事项、性质是可以附条件解除的。合同约定解除的种类是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通过解除权的行使即可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的条件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2.该合同根据其性质是可以附条件解除的;
3.该条件是可以在将来实现,具有发生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协商解除。所谓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因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非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故又称之为事后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消灭合同关系。
瑞律提醒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不能溯及既往的,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后果在于是否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固然可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但无需恢复原状也可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2.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还应兼顾整个社会利益。恢复原状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尽管这种费用支出由违约方承担,但毕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
3.诸如租赁、借贷等合同,解除后是不能有溯及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