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债不还欠款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逃债的行为包括采取虚假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利用关联企业之关联交易等。
恶意逃债不还欠款的处理方式如下:
恶意拖欠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通知履行,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恶意逃债有以下几种行为: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瑞律提醒您,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
3.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
4.利用关联企业(主要是母子公司)之关联交易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