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不能强制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法定情形是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履行费用比较高、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情形是一方不按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等情形。
出现不能强制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法定情形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都可以不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1.当事人一方不按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的;
2.当事人一方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3.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不可以适用非金钱债务。瑞律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