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抵押房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和折价。房产抵押权的办理是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等待银行的审核等。
买卖抵押房产抵押权实现方式如下:
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2.变卖。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1.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2.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
3.申请人向提交银行所需资料。
4.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
5.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
6.银行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期房需要办理预抵押),银行领到他项权利证书后放款给借款人,核对原件留复印件1份。
房产抵押权有期限。瑞律提醒您,如果债权人和抵押人依法约定了抵押期限的,则按其约定的期限来处理;如果未约定的,则抵押的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