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一般当事人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关系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相关信息,代理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瑞律提醒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瑞律提醒您,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