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有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三种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出现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网络侵害传播行为时,提供言语、技术等方式支持等情况下需要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
1.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客观上已参与网络,对每一次受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未受到合法保护,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提供方参与网络著作发表,但这是一种无形资产,只有在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
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对被告人和著作权人采用平等原则,使被告人有辩解的机会,著作权人有较好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3.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实施两个行为:
1.是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2.是对侵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了上述两项义务的,就进入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侵权责任,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