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托人的主要权利为托运人享有留置权、提存权以及收取承运费的权利,托运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注意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托运人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如实填写托运单、收取运费等。
运托人的主要权利有:
1.运托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2.运托人的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1.货运单经承托运双方签字(章)后具有合同效力,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执行本托运单的各项内容。
2.托运人应如实填写托运单,并对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严禁托运和夹带危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
4.办理保价运输的物货请在声明价格栏填写实际价格,并按规定缴纳保费,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5.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最高按合同运费的5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货物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7.托运人要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收货人交清运费方能提取货物,否则不予交付,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托运方承担。
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
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预防运费;到付运费;比例运费。
3.收受货物。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瑞律提醒您,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