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是依照宪法规定而作出的,对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依照宪法规定。根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的机构主要为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等。
安全法依照宪法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1.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2.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3.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4.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瑞律提醒,需要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5.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拥有的权利为:
《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