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
1.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5.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进行公证的办理流程为:
1. 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 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 予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