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以买卖获得房屋产权为例,过户流程如下:
1.双方签订购房合同;
2.按照购房合同履行房款支付后,双方携带合同以及材料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
3.申报房屋出售价格、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缴纳税费;
5.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买卖双方进行交接,过户完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