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转让协议写法如下: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写明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
3.写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
4.内容要具体明确详细。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产权不清晰。很多安置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可能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最终谁是产权人还并不明晰,有可能最终该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的卖家并没有签字,而不该签的却签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从而引发房产纠纷。
2.交易耗时长。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会比较长的,所以在买卖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就会越多。
3.税费风险。瑞律提醒您,很多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及方式,或者因为买卖期限较长导致国家政策变化产生了新的税费,从而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因税费争议而产生纠纷。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以房屋登记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具体如下:
1.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当地或者区域房管部门所有;
2.房产证需要通过房管部门办理,需要按照现行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如果安置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