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终止,如果合同是一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瑞律提醒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申报缴纳契税。由于市场原因的影响,当企业与国土部门达成合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呢?
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并非必然意味着土地受让方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判定已缴契税是否能够退还的核心要素是考察不动产权属变更的物权行为是否发生或其效力状态。如果受让方与出让方自始至终未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即受让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则双方解除合同后受让方已缴纳契税应当予以退还;如果受让方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但由于法院、仲裁机构判定其取得不动产权属的行为自始无效的,则受让方已经缴纳的契税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