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到工商局或市监局申请办理“公司新名称核名”(包括系统核名和人工核名);
2.在当地工商局网站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预约,并下载填写相应的资料后打印;
3.携带上述资料到对应的工商局,自助取号,然后递交资料;
4.若资料有遗漏或当地工商局有其他要求,则根据要求补充资料,若资料没问题,则领取受理变更通知书;
5.在通知书上注明的领取时间,再去一趟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刻制新的公章,原公章需在规定时限内销毁或上交;
7.携带新营业执照和新公章到开户行申请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8.完成当地各部门要求的其他变更事项。
公司变更名称,对于其持有的商标,应当变更商标登记。
瑞律提醒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