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国务院批准修订、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分为总则、走私行为及其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附则,共6章68条。
据有关部门介绍,在总结海关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的《条例》增加了“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两章关于程序的规定,同时细化了海关行政处罚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条文增加了32条。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结合近年来海关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走私行为及处罚幅度作了具体规定。为有效打击与走私人通谋并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条例》规定: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或者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或者其它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本着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专门设立了两章分别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执行等程序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规范海关执法活动,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