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行政纠纷 > 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单方与海军榆林基地签订军事演习赔偿协议的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单方与海军榆林基地签订军事演习赔偿协议的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5°c 2023-05-03
导读:[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5年04月06日[裁判字号]:(2005)琼行终字第32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棋子关于更多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单方与海军榆林基地签订军事演习赔偿协议的行为及行政赔偿案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瑞律网

[受理法院]: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5年04月06日
[裁判字号]:(2005)琼行终字第3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昌江县昌化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琼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和,海南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琼列,中国人民银行海南中心支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昌江县昌化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琼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和,海南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琼列,中国人民银行海南中心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延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卢海川,海南昌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因其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江政府)单方与海军榆林基地签订军事演习赔偿协议的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行初字第100号行政裁定,于200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1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琼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琼列、王向和,昌江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海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限延长至2005年5月19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为,本案所涉之《海军"神圣一2002"活动给昌江县造成的损失赔偿协议》是昌江政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榆林基地,因军事活动需要而签订的协议,协议涉及的经济损失是由于部队军事演习造成的,系国防行为。因此,琼昌公司诉请判令确认上述协议行为无效并赔偿损失,不属行政审判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琼昌公司的起诉。
  琼昌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错误。军事演习后,部队作出赔偿,昌江政府以其行政权限分配部队已付的赔偿款项,这完全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昌江政府不属于受偿主体,琼昌公司没有委托昌江政府与部队处理赔偿事宜,昌江政府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对琼昌公司的损失未进行评估,即决定赔偿琼昌公司10万元,证据不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上诉人昌江政府辨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正确,部队造成损失,赔偿多少由部队决定,政府仅是配合部队处理有关事宜。昌江政府依协议转付给琼昌公司10万元是政府的义务。请求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海军"神圣-2002"军事演习活动造成包括琼昌公司在内的昌江县境内若干单位和群众的财产损失。2003年1月7日,昌江政府与海军榆林基地共同签署《海军"神圣-2002"活动给昌江县造成的损失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部队一次性给付昌江政府170万元,其中,耐村赔偿15万,琼昌公司赔偿10万,转移群众15万,部队宿营地20万。昌江政府负责具体赔偿事宜,部队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关系。协议签订后,琼昌公司不服,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昌江政府单方与榆林基地签订关于琼昌公司财产损失的行为无效,并判决昌江政府赔偿琼昌公司财产损失1260422元。
  本院认为,海军"神圣-2002"军事演习活动本身属于国防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因军事演习造成当事人损失,事后的损失补偿行为不属于国防行为。本案中,昌江政府与部队就琼昌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军事演习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签订补偿协议,昌江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审以国防行为为由裁定驳回琼昌公司的起诉,属于对昌江政府与部队签订补偿协议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行初字第100号行政裁定,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修江    
审 判 员 马 厉    
助理审判员 程小平    

二○○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道远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