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河北安新警方通报一起刑事案件。9月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安新县持刀先后两次劫持两名女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居民发现后未遂并逃离现场。案发后,警方经工作锁定杨某有作案嫌疑。6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对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即使未遂,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侦查。故强奸未遂也构成强奸罪,未遂只是强奸罪的一个未完成形态。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罪既遂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量刑还应考虑两点:
1、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因此,强奸未遂要判几年,是否要坐牢,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综合来看。
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 所以在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如良心发现放弃了犯罪,是强奸中止;由于犯罪人因客观上不具备强奸的条件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强奸未遂。 中止是能完成或可能完成而主观意志不去或放弃完成,即能而不为;未遂是客观原因致使犯罪过程没有完成,想为而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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