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一词对大家来说还是有点陌生的,其实很多人多多少少会有点亲身体会,就是在医院中医生让你做了不必要的检查,开了不必要的药物,甚至注射了不必要的药水等。
一、医疗过度是什么意思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二、过度医疗如何举证
过度医疗基本特征:
(一)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二)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三)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四)费用超过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可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此次诊治过程中的合理住院时间及相关费用进行鉴定,判定是否存在过度医疗。
三、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认定
(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主体范围认定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才可能产生过度医疗侵权主体。然而,从一些过度医疗案例来看,实施过度医疗行为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首先,医务人员是过度医疗行为的实施主体。
由于过度医疗是一个活动过程,这个过程只能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来实施。
因此,医师、护士、药剂师或麻醉师等工作人员是过度医疗的行为人。他们的行为单独或者共同造成侵害结果的产生。其次,医疗机构是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过度医疗活动中无论医护人员是否表现为主观过错,医疗机构都要首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当事人另一方的认定,本文认为应当从广义的领域来考虑,也就是说凡是与医疗机构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关系的个人,都应当是受害方。医方实施过度医疗侵权行为后,受害方不仅仅是患者本人,也有可能是与患者有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人,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等。
综上所述,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主体分为行为实施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两个部分。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从广义的领域考虑,不仅包括权利受到侵害的患者本身同时也包括受到精神损害的患者家属,患者的继承人。
(二)责任承担
由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没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法律后果,那么,发生过度医疗情形的,患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方面,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退回不必要的诊疗费用。也就是说,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损害,只是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加,那么,明显属于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手术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返还。
另一方面,如果患者因为医疗机构实施过度医疗行为造成其他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X光照射,使患者的身體健康由于射线而受损,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还应当对患者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因此受到的损害。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