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委托投资理财项目走入了大众的视野,很多投资者也基于基金的收益比股票相对稳定可控、风险低的原因开始投资。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很多“产品顾问”、“理财顾问”会就某一产品表示有保底,即使基金后续的价格真的跌了,公司方也会保底返还投资款,从而吸引投资者。但在法律上这种有保底的基金投资、理财投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投资者的正当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护。本文就以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中收录的(2020)京03民终5181号案例进行讲解。
本案中,2018年3月投资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某公司管理的某支基金,认购金额300万元,认购时单位净值1.1512元.2018年6月王某申请赎回基金,双方确定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5元,但是没几天某公司告知王某赎回作废,因为市场极端行为该基金单位净值大幅下跌,18年7月份某公司宣布该基金跌破止损线而终止。最终在2018年7月5日,王某只收到了686990元,单位净值仅仅只有0.2636元。但随后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承诺由某公司支付王某全部的亏损,由于实践中某公司未实际支付,所以王某在2020年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还款协议》支付保底补偿。
本案之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拿出来,是因为其中明确了基金理财中何种情况属于双方约定保底收益而协议无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所以如果投资协议中表明私募基金机构愿意承担保底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为每年多少多少,都会导致投资者与私募机构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在投资行为无效的请款下,双方之间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债权债务,即投资人只能要回本金而不能要回收益。
回到本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认定为某公司对王某的保证、承诺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保底承诺,双方之间的《基金合同》无效,投资人王某只能要回投入的300万元本金,但如果《基金合同》有效,就需要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返还本金以及基金应该有的正常收益。本案最终法院认定《还款协议》有效,因为这属于在《基金合同》成立、履行后双方达成的协议,不是预先对《基金合同》的内容做出的保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