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发布的文章中,有提到投资中“名股实债”的问题,在符合“明股实债“的情况下,投资行为下即使失败了也可以找被投资方要回投资款,而不是依照所谓的“投资风险告知书”中“投资有风险,风险自担”导致本金都要不回来。
后台有读者私信问我们,“名股实债”到底是什么意思?怎样投资款可以要回来?签了《投资风险告知书》也不需要承担投资风险吗?本文就先从理论角度讲一讲法律中“名股实债”的意义,在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之前发表的文章中也介绍过相关案例,有需要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
“名股实债”并不是法定的概念,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名股实债”进行定义,只是在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会议中就此种投资现象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在活跃的金融市场到成熟的立法之间尚有一段路要走,无论是审议程序还是具体立法内容探讨,“名股实债”的立法都还尚远,所以实践中对此理论有所知悉的法律从业者并不是特别多,这一理论内容在网络上的科普就更少了。
具体到什么是“名股实债”,实际上就是对于投资行为,表面上投资者入股被投资者,然后投资者领取高利率分红、收益等等,但从实际上来说,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所谓的投资行为只是为了规避借款利率不能超过LPR四倍的规定(实践中这里的高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借款利率标准,能达到20%甚至更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最终会以双方之间最本质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也就是借贷关系。
从判决角度入股形成的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能要回本金。投资关系很显然需要共担风险,一旦投资失败、投资项目失败投资者要不回本金,当然投资关系下一旦成功收益会远超借贷关系下的利率。借贷关系则不需要投资者(实际上的出借人)承担风险,即便项目失败也可以要回本金,并且要回本金的时间不受双方之间的协议限制。
具体怎么认定“名股实债”呢?从现有的判决角度,法院主要从协议中有没有约定保底、投资者是否参与被投资者的经营、股权有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双方形成投资之前如何确定投资、有没有共同经营某一项目的合意等等,综合进行判断,这也就涉及详细的投资行为了。如果有读者存在相关的疑惑,可以后台或评论区留言咨询。
名股实债的认定在投资失败时对投资者是有利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投资行为都能认定为名股实债,具体情况还是要根据投资者的协议、行为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