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同住人如何认定?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经验回答: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房承租人取得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所有。动迁房同住人如何认定直接决定分配的权利人。
动迁房同住人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若干问题的解答》:本解答中动迁房同住人认定,是指在征收决定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
虽然在其他地方有房,但是很难住,也就是说其他房子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这里所指的其他房屋性质仅限于福利取得的房屋。
包括原租住的公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是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包括少部分自己出资的产权安置房)、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